【典型案例】
王某入职甲公司工作三年,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。离职时,王某要求补缴社保,甲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,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成立,书面合同并非唯一依据。王某需证明其接受甲公司管理、从事公司业务且定期获取劳动报酬。
【法官说法】
认定劳动关系需满足主体适格性及人身、经济从属性。劳动者可收集以下证据:直接证据包括工资转账记录,如银行流水、微信发放凭证、考勤记录、工作证件、社保代缴材料;间接证据如工作邮件、内部群聊记录、业务文件签署记录、工位或工装照片等。需注意,工资发放主体应与用人单位一致,若通过私人账户支付,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劳动关系;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,必要时可公证截图;证人证言需具体描述工作内容、管理细节。
根据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即便无书面合同,若劳动者能证明长期稳定提供劳动、接受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,即可认定劳动关系。本案中,若王某提供三年工资银行流水、带有公司标识的工牌、参与项目的工作文件等,形成完整证据链,可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并要求补缴社保。
(劳动者报 左溪瑶)
来源:中工网